贵州律师张超,为您提供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5185057797
有些人在咨询律师时,往往会问到这么一个问题:“我和对方没有签订合同,法律也会管吗?法律会保护我吗?”实际上,很多人误解了“合同”的概念,以为合同一定是书面的。其实,“合同”、“合同书”、“合同的形式”是几个不同的概念。那么,“麻辣斯基”的签名的合同有效吗?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典型案例:
(1)小张在二手车市场看到王某在转让二手自行车,于是就向对方询价,经过充分交流和协商后,最终协商好了价格,并约定王某要在三日内送货上门。但三日过后,王某并未如约送车。小张问之,王某说,因另有他人出了更高的价钱,所以就把车卖个别人了。小张非常生气,想追究对方的责任,但又怕自己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十分疑惑。
(2)赵老师应约来到某演艺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但签约之时,赵老师“粗心大意”,竟然没有用自己的真名,而是用演艺公司给她起的艺名“麻辣斯基”在落款处签了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老师感觉演艺公司对自己的演出所提出的要求不伦不类,一气之下就想走人。不料,演艺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说,你如果走人可就违约了啊!我们就要到法院告你去了。赵老师吓了一跳,非常后悔自己没有谈好条件就签合同。但她拿合同仔细一看,发现自己的签名是“麻辣斯基”而非自己的真实姓名。于是,她就对演艺公司说:“告去吧!告“麻辣斯基”去吧!”演艺公司看了后,也傻眼了,心想这下还怎么告啊?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他与小张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但是,正如大家所知,双方只是在市场上口头聊天商定买车事宜,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呢?
在法律上,合同指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书,即书面合同,则是合同的形式问题。当事人的合意,不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其他形式诸如口头形式(比如在菜市场买菜)、传真邮件等形式都是可以的。甚至有时候默示形式也是可以的,比如你打车,挥挥手就能上车,你上车后,运输合同也就成立了。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当事人必须用书面的合同形式,否则便不能认定成立了合同。这只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
在案例一中,小张和王某之间属于自行车买卖,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他们之间的口头聊天就构成了合同的形式,他们就内容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既成立,小张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的情形,估计大家都知道,这就是赵丽蓉老师和巩汉林合作的著名小品《如此包装》。这个小品很有意思,但是法律方面的把握却不够准确。本律师借此书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虽然赵老师在合同上签的名字是艺名,但是签约时有第三人在场,即可以有证人来证明这个字确实是赵老师签的。况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笔迹鉴定,也可以鉴定出来这个字是赵老师所签。因此,虽然赵老师用“麻辣斯基”签约,但在诉讼实践中,演艺公司还是可以起诉赵老师的。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起来比较麻烦而已。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别名”、“化名”而不用真名。但姓名毕竟只是一个符号而已,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应该还是签名的人,或者根据合同的其他情况来确定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免责声明】:
“贵州婚姻家庭律师张超”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王
张超律师,中国“民革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12月至2014年6月曾任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法官,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职务。2014年 7月辞去法官职务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破产管理法务部主任,并担任在香港上市的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纠纷。 联系方式:15185057797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2号楼26-16室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