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谱”一词来自拉丁语,原意为“指示的备忘录”。
也就是说,它最早是厨师在做菜时以备忘为目的一种记录单子。发展到现代餐厅,菜谱包含了两种类型:
一种是厨师用的,是厨师的各种烹饪技法、烧菜方法的记录。
一种是给顾客看的,是商家用来介绍菜品、搭配了菜图、价位与简介等信息的册子。
换句话说,菜谱既是一种烹饪方法的介绍书,又是一种商品目录和消费指南。
那么
菜谱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来说,一道菜品被研究出来,其烹饪方法肯定是厨师的智力劳动成果无疑。所以就其本身而言,是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
菜谱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这里需要区别的是厨师用的菜谱,还是顾客用的菜谱。
就厨师所用的菜谱而言,虽然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引援其中第二款,认为菜谱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这里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主要还是指纯粹思维活动产生的规则方法,例如下棋比赛的规则、交通的制度行车的规则等。
而烹饪方法是遵循自然规律在食物上进行改造,它属于改造自然的活动之一,与纯智力的活动与规则有明显的区别。
所以,如果把厨师用菜谱视作一种烹饪方法和做菜流程的话,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行专利申请。
而就顾客所用的菜谱而言,如果涉及到菜谱的展示技术上的改进或创新,更是脱离于智力活动规则的范畴,当然也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烹饪方法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但是否能申请专利,依然要根据专利的三性判断:
新颖性
即是不是已为众所周知的做菜方法,像一些家常菜如京酱肉丝的制作方法显然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
即有没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价值,如是否具有营养价值更高、有毒物质更少等改进;
实用性
即能不能进行标准化批量生产与工业化的推广使用,比如新型的披萨、汉堡的制作方法;
菜谱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包含了“方法发明”,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所以烹饪方法以及能够改变食物性状的生产工艺,都可进行发明专利申请的。
而针对顾客的菜谱,如果在其展示方法上有技术创新,比如数字菜谱、智能菜谱等,也可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以针对顾客的菜谱,如果在结构上有创新,(如轮盘式菜谱结构,自动翻转式菜谱结构等),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当然,能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也能申请发明专利,这点我们的文章已经写过太多,在此不赘述。
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是展示给顾客看的菜谱,在菜谱的包装涉及上能够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也可以进行申请。
菜谱申请专利保护的意义何在?
严格来讲,普通的烹饪方法还是比较依赖于实施者(厨师)的个人经验,食材、作料的调度怎么把握,更像是菜品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太可能精确量化。
所以普通菜谱可能会存在“工业实用性”不高与“标准化”低的问题,因而不能完全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
也因此,目前食品行业会更加倾向于用“商业秘密”来保护配方及生产流程。
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话,配方、工艺的发明人并不会告诉所有员工食物如何生产,而员工们也会相应地签署保密协议,禁止他们向外界泄密。
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不是食品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适当办法。对于餐饮行业从业者或者一些普通研究者来说,他们的秘方、研究配方能够使食材的组合产生完全出人意料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专利保护依然是适用的。
而对于那些“非传统类型菜谱展示形式”的数字菜谱、智能菜谱系统,专利依然是更直接有效的技术保护方法。
总的来说
菜谱因为涉及配方工艺、表现形式,具体要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还是需要根据个案来进行详细分析。而除了专利外,著作权保护也可以考虑,尤其是正式出版的一些菜谱书。
至于专利方面,有人认为存在的争议的烹饪方法,其实交给有经验的代理人来进行申请文件撰写的话,写得像是一个解决了某技术问题的方案也并不难。
所以如果手上持有“祖传菜单”的客官,是否需要又是否能够申请专利保护,还是详细征询专业代理机构比较好。
当然了,某些“祖传秘方”又想变套现,又担心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会泄密,那就更要仔细考虑清楚了。
本文作者 / 顶峰知识产权 策划师 陈澈
本文为顶峰知识产权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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